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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征信業管理條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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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粗具規模,國家高度重視征信業發展,對征信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出臺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在《條例》頒布五周年之際,為營造良好的征信文化氛圍,弘揚誠信價值觀,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整理了《條例》中的幾點小知識,與大家分享學習。1、《條例》具體包含了哪些內容?《條例》規定了它的適用范圍,對征信監管體制、征信機構的管理、征信業務規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管理與使用、相應機構的監督管理以及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與您最息息相關的是,《條例》還明確提出了“征信信息主體權益”,包括信息主體對自身信用報告的知情權、異議申訴權等,切實保障了您的合法權益。2、《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主體的權益作了哪些具體規定?為在征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您的個人信息安全,《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嚴格規范了個人征信業務規則,具體包括:①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②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③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二是明確規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具體包括:①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②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三是明確規定了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具體包括:①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②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在規定時限內處理;③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④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是嚴格法律責任,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條例》為何將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設定為5年?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個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在《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有不少公眾意見和專家提出,應當對不良信息設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際慣例,《條例》將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限設定為5年,超過5年的予以刪除。4、《條例》的出臺對規范和促進征信業健康快速發展有哪些積極意義?我國征信業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征信市場管理、征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征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征信”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條例》的出臺,一是解決征信業管理無法可依的問題。明確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及其管理對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管理,規范征信業的健康發展。二是解決征信市場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確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所遵循的規章制度,規范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業務行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場秩序。三是解決征信市場整體發展水平較低的問題。促進形成各類征信機構互為補充、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征信市場格局,滿足社會多層次、全方位、專業化的征信服務需求。(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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