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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8家征信試點機構無一達標,央行釋疑:幾個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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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確告訴大家征信牌照肯定會發。但怎么發?何時發?有一些情況比較復雜。”央行征信局局長萬存知4月21日在“個人信息保護與征信管理”國際研討會上發表演講時說道。2015年1月,人民銀行印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允許8家公司開展第一批個人征信試點業務。首批獲得試點資格的8家公司,既包括互聯網公司,也包括金融機構及民營公司。《通知》中明確準備時間為6個月,但是已經過了兩年,8家獲得試點資格的公司未有一家獲得個人征信牌照。“什麼時候牌照能夠發出來?這個取決于我們基礎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一些基礎工作、研究要做透,措施要做穩妥,還要與各個方面深入細致的協調,需要很大工作量,需要時間,希望大家諒解。對于符合審慎監管條件的個人征信申請機構,人民銀行將積極穩妥地盡快推進個人征信牌照發放工作。”萬存知說。幾個沒想到萬存知表示,8家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準備的機構到現在還沒有拿到牌照主要有幾個沒想到。其一便是發完通知對8家機構進行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剛起步就碰上互聯網金融整頓,互聯網金融整頓到現在還沒結束。“互聯網金融業態到現在也不穩定,也不定型,在這個領域做征信業務怎么做,是需要研究的。”第二個沒想到的是社會公眾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空前高漲,這對8家機構要求更高了;此外,第三個沒想到的是這8家機構實際開業準備的情況離市場需求、監管要求差距很大,這是監管始料不及的。“綜合判斷,8家進行個人征信開業準備的機構目前沒有一家合格,在達不到市場需求和監管要求情況下不能把牌照發出去。”萬存知說。那么,8家機構到底存在什麼問題使其還達不到監管的標準呢?根據萬存知介紹,這8家機構都想追求依托互聯網形成自己的業務閉環,這樣在客觀上就分割了市場的信息鏈,而且每一家的信息覆蓋范圍都受到限制,信息不廣、不全面就帶來產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而征信是做信息共享的,這8家機構開業準備的情況是不利于信息共享的。其次,這8家機構各自依托某一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發起創建,在業務或者公司治理結構上不具備或者不具有第三方征信獨立性,存在比較嚴重的利益沖突。再者,這8家對征信機構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規則了解不夠,而且也不太遵守,在沒有以信用登記為基礎的情況下,在數據極為有限的情況下,根據各自掌握的有限的信息進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評分并對外進行使用,存在信息誤采誤用問題。根據國家工商管理局提供的材料顯示,在全國工商登記中帶有征信字樣的企業有50多萬家,其中有三分之一多一點想辦個人征信,數量達20多萬家,其他想做企業征信。有市場聲音認為個人征信市場準入門檻過嚴,希望通過先放后收,有問題再清理的方式推進。對此,萬存知認為這樣的路徑不行,不能采取這個策略。因為發放20萬張個人征信牌照,進來有問題再收拾,這最終可能成為笑話。中國現階段有很多人想做征信業務,在征信業務資格問題上,萬存知介紹,獨立自然人、獨立企業、企業集團、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想獨資辦個人征信機構是不行的,但是,如果很多人、很多有共同意向的機構聯合起來,共同申辦一個是可以的。此外,外資和內資已實現國民待遇,也可以在中國辦個人征信公司。“我們有很多協會建立的會員信息共享平臺,按照現在的業務方式應該屬于一種征信活動,應該受國務院發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的約束。”萬存知說。那么,征信數量控制較嚴的情況下對征信業形成、發展是否有利,萬存知表示,征信業有三個組成部分,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各行各業信息提供者和各行各業信息使用者通過征信機構在中間聯系起來,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產業鏈、信息鏈,就是一個行業。負債信息共享個人信息保護的內涵外延要廣得多、泛得多。不管在國內還是國外要對個人信息依法進行產業化共享的行業只有征信,其他所有行業對于個人信息沒有共享的法律允許權,國家機關,任何一個經濟組織,你掌握了服務對象、監管對象和客戶的信息,保密是第一位的,除非法律規定可以公開,我們政府部門掌握的部分信息是可以公開的。除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之外沒有第二個法律,只有《征信業管理條例》有這個規定。“征信監管的核心理念就是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萬存知說。在個人征信共享個人信息的范圍上,萬存知認為能夠共享的是個人作為債務人的債務信息,只能共享他的負債信息。債務人的債務信息構成我們征信的邏輯主線的。而負債信息又包括不良信息,比如借錢不還,也有正面信息,比如借錢還了。同時,萬存知認為,未來征信機構應該是覆蓋全社會的,覆蓋全社會是說信用信息的全覆蓋,也就是是債務信息的全覆蓋。債務信息存在于三個領域,持牌金融機構之外的領域,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難以覆蓋,需要培育其他個人征信機構來做補充,形成錯位發展,功能互補。目前,我國個人負債信息來自三個領域。第一個領域就是說我們持牌金融機構掌握的,持牌金融機構是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以及其他監管部門發放的與金融有關的牌照,這里面有助學貸、房貸、消費貸、信用卡、擔保等等,這個大家都很熟。第二個領域就是貿易信用,貿易信用是企業給個人提供的商業信用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我們稱之為持牌金融機構之外的負債信息,企業給個人提供商業信用是很普遍的,比如電商通過優惠給你提供賒銷服務。再比如互聯網金融P2P實際上把過去在線下的民間借貸搬到線上。第三個領域就是公權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權機關掌握的個人在履行法律義務中形成的信息,比如交稅,交社會保險費,再比如法院判決了你要賠錢,你不執行,這些都屬于公權機關掌握的負債信息。這三個領域,第一個領域我們做了典型調查,在我們個人總負債里面,在信息量里面占85%,第二個領域占10%,第三個領域在5%左右。“我們辨別一個機構是不是征信機構主要看它的信息內容,我們覺得征信是一個信息服務活動,征信業是信息服務業,但并不是所有信息服務業、所有信息服務活動都是征信,這個一定要明確。”萬存知說。萬存知表示,個人征信信息主要用于信貸領域,有持牌金融機構,有企業之間的貿易信用就是商業性民間借貸。而用于其他領域得要受限,因為《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不管你是什麼人,都要授權,特定用途特定授權。“要嚴格控制征信機構的數量,因為數量一多,每個機構有自己的信息平臺,把信息分割了,雖然要求共享,共享的難度會加大,所以不能太多,要從嚴控制數量。”萬存知說。對于個性化的、差異化的征信服務,根據發達國家經驗,也根據外國專家的介紹,我國將來能不能培育一些專業化的、區域化的、行業性、地方性的個人征信公司做專項征信服務,這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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